16.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前应如何保管? 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为保证其认证和抵扣,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核,及时传递至财务部门: (1)字迹是否清晰、是否有压线、错格; (2)发票信息填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①购货(服务)方和销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应准确无误。 ②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应填写齐全,并与合同相对方信息核对一致; ③相关备注等信息务必完整 a.接受建筑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b.购买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须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c.租赁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须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4)将扣税凭证与合同比对,查看扣税凭证上显示的开票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 以上若核对有误,应于当月及时退回开票单位重新开具。 1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联,分别如何处理? 答:两联,发票联与抵扣联,发票联粘贴报销,抵扣联不能粘贴,单独交至财务部进行认证抵扣。 18.为什么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可以抵扣税款;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越多,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越少,同时缴纳的城建税等附加税也越少(提高利润),即供应商比选时,在不含税价相同时,应选择税率较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如何判定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按以下方法判断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1)对仍采用税务登记证即税号为15位的供应商,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可以证明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对已“三证合一”登记的供应商,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证明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 网站查询(http://yibannashuiren.com)。通过部分省市国税局网站可进行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即可查询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信息。 (4)要求供应商提供一份近期自行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以证明其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专票不能有“代开”字样,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20.如何评审合同中的涉税条款? 答:应包含以下税务条款内容: (1)供应商的税务信息; (2)合同标的物的含税价、不含税价、适用税率; (3)发票类型、发票开具及交付时间; (4)未按合同要求开具发票的处理,包含重新开具、支付违约金等; (5)供应商因虚开发票行为的责任条款; (6)如供应商税务信息发生变化,供应商应以书面法律文件及时告知,并进行合同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1.总分包模式下开票程序是什么? 答:对于构建总分包关系的项目,总包方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应先取得分包方开具的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实现总包方差额纳税(进项抵扣),分包方应积极配合。 22.下达项目机构令时应注意什么? 答:为实现增值税制下进项税抵扣,下达项目机构令名称须包含所属公司名称全称(工商注册的名称),如“中铁四局XXX公司(全称)XXX项目经理部”。 23.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抬头应是什么名称? 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抬头应为纳税主体单位全称,例如中铁四局集团A公司(全称)B项目经理部取得的发票抬头应为“中铁四局集团A公司(全称)”。 24.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应如何处理? 答:应及时退回给开票单位,避免跨月退回。 25.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可以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向具备一般纳税人的业主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6.酒店购买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但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而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7.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收入,是按物业服务征税,还是按不动产租赁征税? 答: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28.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30.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31.企业购进的租车服务,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租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32.旅行社机票代销业务按旅游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旅行社对于收取的机票费用并未纳入旅游费中,而仅仅是代收代付,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则按经纪代理服务申报增值税。如果机票由旅游公司作为营业成本处理,旅游公司向购买方收取旅游费用,则旅游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旅游服务申报增值税。 33.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可以按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计算,是每一级的分包都可以么?比如局指项目,相当于集团公司分包给子公司,同时子公司对下也有分包,这样,预缴增值税时,是不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扣除自己的分包额? 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项目部应以扣除劳务分包额后的差额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分包,在预缴税款时也可以扣除分包额;子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属于内部核算,不属于业务分包,不存在预缴增值税差额计算问题。 需要注意,扣减的差额具体执行,各地方政策不同,有些地方较为严格,依据建筑法来执行,需谨慎对待。 34.“营改增”之后企业购买用于开具税控发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电脑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只能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35.项目部向分包单位转供水、电、材料等事项的销项税额如何确认计量? 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6.“营改增”后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7.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8.贷款服务按现行规定是不允许抵扣的,但债券如何征税呢? 答:债券的实质是一种借款,一般出资方(债券购买方)很多,有一定借款期限(如10年、20年等),利率也固定,故债券取得的利息性质收入亦应按贷款服务征税,相应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此外,贷款合同除了约定利息之外,可能还发生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按规定都不允许抵扣。 39. 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旅游服务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分不同情况:若旅游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旅游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旅游费若用于生产经营(公务考察),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交通和住宿,支付给旅游公司的支出属于生产经营的,此部分费用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0. 什么情况下,房地产项目才可以扣除土地出让金差额征税? 答:只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才可以扣除土地出让金。 41.物资采购招标环节如何比较供应商报价? 答:(1)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执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物资采购可以直接按照各投标人投标含税总价进行比较。 (2)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要求投标人的报价实行价税分离,应注明不含税价和税额,按投标人纳税人身份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投标人均为一般纳税人 若某报价投标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在材料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则可直接按投标价税合计总金额高低进行比较。 ②投标人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材料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引入“评审价格”,对每个投标人原始报价的净价转化为评审价格进行比较。 A.一票制:投标人评审报价=材料净价-材料净价×投标人税率×招标人附加税率之和 B.两票制:投标人评审报价=材料净价-材料净价×投标人税率×招标人附加税率之和+运费净价-运费净价×投标人税率×招标人附加税率之和 公式说明: ★材料净价和运费净价:能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投标人,其“净价”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对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投标人即是含税价格,其“净价”进项抵扣税率为0%。 A.一票制:净价×可抵扣的投标人税率×附加税率之和,是计算对于“一票制”招标人而言,可抵扣的进项税率同步减少附加税而增加招标人利润的影响,需注意的是若采取“一票制”其运费投标人最高税率为17%。 B.两票制:运费净价-运费净价×投标人税率×招标人附加税率之和,是采取“两票制”,对于招标人而言,可抵扣的单独运费进项税率同步减少附加税而增加招标人利润的影响。 ★招标人附加税率之和,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业务部门可向财务部门咨询当地的附加税率。以合肥市区为例:附加税率之和=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12% ③所有投标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报价投标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都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材料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则可直接按投标价税合计总金额高低进行比较;若不能则将投标人原始报价的净价转化为评审价格进行比较。 42.设备采购招标环节如何比较供应商报价? 答:要求投标人的报价实行价税分离,应注明不含税价和税率,按投标人纳税人身份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投标人均为一般纳税人 若某报价投标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在设备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则可直接按投标价税合计总金额高低进行比较。 (2)投标人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设备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引入“评审价格”,对每个投标人原始报价的净价转化为评审价格进行比较。 投标人评审报价=设备净价-设备净价×可抵扣的投标人税率×招标人附加税率之和 公式说明: ①设备净价:能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投标人,其“净价”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对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投标人即是含税价格,其“净价”进项抵扣税率为0%。 ②设备净价×可抵扣的投标人税率×附加税率之和,是计算对于招标人而言,可抵扣的进项税率同步减少附加税而增加招标人利润的影响。 ③招标人附加税率之和,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业务部门可向财务部门咨询当地的附加税率。以合肥市区为例:附加税率之和=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12% (3)所有投标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报价投标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都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设备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则可直接按投标价税合计总金额高低进行比较;若不能则将投标人原始报价的净价转化为评审价格进行比较。 43.总分包模式下,“营改增”后,如何办理税务备案? 答:首先,总分包各方均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经证,同时报备总分包合同、银行资料、项目计税方式等信息; 其次,总分包各方分别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同时报验总分包合同、银行资料、项目计税方式等信息。 44.部分项目存在挂靠供应商,如何顺利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答:对于供应商采取挂靠方式经营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实现增值税“三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要求。 (1)供应商作为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销售货物; (2)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相关增值税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并由被挂靠方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 (3)施工企业收到发票后,应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被挂靠方资金账户,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个人,且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核算。 45.项目部代付农民工工资,可否由项目直接发放? 答:项目部直接发放民工费(如打个人卡或者现金发放)是不符合增值税“三流一致”原则的,正确做法是:以劳务派遣企业名义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通过有效控制其账户(如审批权限)取得现金发放或者汇入民工个人卡,实现增值税“三流一致”抵扣要求。 4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完)
|